異議人: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義烏市鑫力貿易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對被異議人義烏市鑫力貿易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28324477號“本田猛擎”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本田猛擎”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鋸條(機器部件);打樁機;電動剪刀;機鋸(機器)”。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3470號、第163473號“本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7類“船用引擎;空氣壓縮泵;滾珠軸承”、第12類“飛行器(兩棲);車輛;自行車”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于“轎車;摩托車;電動汽車”商品上的“本田”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擴大保護。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摹仿,如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8324477號“本田猛擎”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0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