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識產(chǎn)權咨詢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義烏市箭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對被異議人義烏市箭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標公告》第32666669號“TOPZERO”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TOPZERO”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運動用球;護膝(體育用品);玩具”等。異議人引證在先經(jīng)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799458號“ZERO”、第823765號“PZERO”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娛樂品;玩具;圣誕樹用裝飾品”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游戲機;玩具;運動用球;圣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jù)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權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666669號“TOPZERO”商標在“游戲機;玩具;運動用球;圣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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