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卓智偉
委托代理人:福建達業(yè)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莆田市荔城區(qū)新度榮興鐵件加工店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卓智偉對被異議人莆田市荔城區(qū)新度榮興鐵件加工店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標公告》第31734775號“快樂椰子”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快樂椰子”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成品衣;嬰兒全套衣”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384939號“椰子”、第7119208號“椰子YEZI”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靴;運動鞋”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鞋;運動鞋”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椰子”,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的商品與異議人相聯系,認為二者出自同一主體或主體之間有特定關聯。因此,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734775號“快樂椰子”商標在“鞋;運動鞋”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3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