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瀏陽市新亮彩印廠
委托代理人:長沙市夢溪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55671號“XL新亮包裝xinliangpackagi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6591225號商標、第19570050號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區(qū)別,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并存,不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孫昕
曲紅陽
趙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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