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美國田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6678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41161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權利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共存。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引起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不應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經(jīng)公證認證的同意書及翻譯。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所有人已出具經(jīng)公證認證的商標共存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視覺效果尚可區(qū)分。故可視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18類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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