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極致營養(yǎng)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亞知識產(chǎn)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34073號“ULTIMATE NUTRITIO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臆造詞匯,來自于申請人的英文商號,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獨創(chuàng)性。構成申請商標的兩個英文單詞具有多個中文含義,其中文含義具有多樣性,將其直譯為“極致營養(yǎng)”難免以便概全。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第5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行政判決書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可譯為“極致營養(yǎng)”,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第5類維生素制劑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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