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金麥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20223號“穆勒博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581285號商標、第2566171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所處的地緣具有一定的差異,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所有圖片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穆勒博士”與引證商標一“穆勒博仕”、引證商標二“穆博士”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申請人主張的地域差異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岳茹 張玉廣 趙晶晶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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