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佛山市索爾電子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80158號“索爾電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97032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申請商標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圖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若凡 李晶 劉蓉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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