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73行初2218號 原告:星巴克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州西雅圖猶他道南2401號。 法定代表人:菲利斯·特納·布里姆,副總裁兼知識產(chǎn)權與技術部法律顧問助理。(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愛杰,北京市奮迅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宣木子,北京市奮迅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飛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33691號關于第32666670號“專星送”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9月12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3月3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6月3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在“廣告;廣告宣傳;廣告材料分發(fā);貨物展出;樣品散發(fā);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消費者忠誠度計劃管理;商業(yè)管理輔助;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禮物登記服務(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單);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選擇方面的商業(yè)信息和建議;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提供社會媒體領域的市場營銷咨詢;軟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場營銷” 服務(以下簡稱復審服務)上與第13589237號“專星Staronly”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第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讀音、含義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原告已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其“STARBUCKS”/“星巴克”咖啡館服務的外送業(yè)務中,訴爭商標能夠發(fā)揮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引證商標權利人的經(jīng)營范圍與原告經(jīng)營范圍及復審服務明顯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此外,原告的“專星送”商標已經(jīng)在第21類與第30類商品上獲準注冊,與引證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專星Staronly”商標也在上述類別的商品上進行注冊,根據(jù)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被認定為近似商標。第二,引證商標正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審查中,如果被撤銷,將不構成訴爭商標核準注冊的障礙。因此,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待關于引證商標的撤銷案件審理完畢后再對本案進行審理。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 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zhí)枺?2666670 3.申請日期:2018年8月3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的服務(第35類3501-3509群組):人事管理咨詢;商業(yè)企業(yè)遷移;辦公機器和設備出租;會計;自動售貨機出租;尋找贊助;銷售展示架出租;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廣告;廣告宣傳;廣告材料分發(fā);貨物展出;樣品散發(fā);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消費者忠誠度計劃管理;商業(yè)管理輔助;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禮物登記服務(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單);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選擇方面的商業(yè)信息和建議;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提供社會媒體領域的市場營銷咨詢;軟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場營銷 二、引證商標 1.申請人:諾誓(北京)商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申請?zhí)枺?3589237 3.申請日期:2013年11月22日 4.專用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的服務(第35類3501-3503群組):廣告;廣告策劃;貨物展出;進出口代理;拍賣;商業(yè)櫥窗布置;商業(yè)評估;市場營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替他人推銷 三、其他事實 行政階段原告提交了媒體對原告提供的線上訂餐服務“STARBUCKS DELIVERS專星送”的報道以及相關商標注冊信息。 本案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20]第W012995號《關于第13589237號“專星STAR ONLY”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新浪財經(jīng)、科技快報、北京青年周刊對訴爭商標的報道、第32431877、33005934、33235595號“專星送”商標信息等新證據(jù)。 經(jīng)查,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仍處于有效狀態(tài)。 庭審中,原告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鑒于原告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lián)系。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專星送”構成,引證商標由文字“專星”及字母“Staronly”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專星”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經(jīng)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引證商標已經(jīng)被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尚為在先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對于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授權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核準注冊的情況并不能成為本案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當然理由,故原告關于“專星送”商標已經(jīng)在第21類與第30類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專星Staronly”商標共存,進而訴爭商標也應核準注冊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星巴克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星巴克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星巴克公司可在本判決送達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曉津
人 民 陪 審 員劉芳
人 民 陪 審 員王凱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吳瑛曼
書記員張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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