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一撕得物流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75351號“撕撕SIS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182860號“ Sis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989701號“犀犀 SiS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申請放棄指定使用在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止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系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認可,故關于申請商標在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服務上的駁回決定生效。我局僅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事管理咨詢、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會計服務上是否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進行評審。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前述服務上共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獨立認讀文字“SISI”與引證商標二獨立認讀文字“SiSi”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關于申請商標在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服務上的駁回決定生效,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孫建新 凃嘉雯 張博慈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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