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旭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75880號“永升”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28181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所有人是申請人的關聯(lián)公司,且引證商標正處于駁回復審中,待復審裁定后,申請商標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申請的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若凡 李晶 劉蓉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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