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盧銀萍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48236號“真美麗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是申請人出于銷售策略、品牌經(jīng)營理念為目的,具備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識別度。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品牌長期使用中,使該標志顯著特征突出,且經(jīng)過大量宣傳使用在行業(yè)領域內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41904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正在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審理中,與引證的第677456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qū)分顯著,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網(wǎng)站優(yōu)化合同書及參展合同等。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經(jīng)其使用的申請商標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一、二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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