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克勞尼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聯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20090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13077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元素、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共存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第42類全部指定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核準。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安全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信息技術咨詢服務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主要顯著識別部分圖形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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