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鉑思雅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專永信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74324號“bioc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且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244826號“BIOC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讀音、含義、視覺效果上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此外,引證商標已被提起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對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申請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biocr”與引證商標“BIOCER”相比較,在字母構成、呼叫以及整體外觀上均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撰寫科技文稿;臨床試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科學和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的調研;工業(yè)分析和研究服務;出于醫(yī)學及牙科目的的定制設計與材料研發(fā)”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常兆莉 王訓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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