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28451號“周末吾折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55767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正處于駁回程序中。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已經與申請人產生了對應關系。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對周末吾折天最早使用證據;針對申請商標的媒體報道;阿里巴巴等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相關文件等。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已被駁回,現已無效。故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周末吾折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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