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金連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贏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183407號“瑞人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申請商標與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612086號“人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讀音、文字構成、字形、含義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奶瓶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已經(jīng)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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