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新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凱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0191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所引證的第12083627號圖形商標、第7051611號圖形商標、第3117165號圖形商標、第3638693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證商標之間已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商標使用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廣告宣傳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外觀設計、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商標注冊審查存在個案性,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吳彤 龔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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