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高碑店市信達電碳廠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高碑店市信達電碳廠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25675825號“中信達ZXD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中信達ZXD及圖”,指定使用于第1類“工業(yè)用石墨;蓄電池用人造石墨;準金屬”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22136號“中信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工業(yè)氣體;單質;化學制劑”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792726號“中信”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工業(yè)用固態(tài)氣體;堿土金屬;金屬土”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或其顯著識別文字“中信”,未形成明顯有別的新含義,因而雙方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中“稀土;蓄電池用人造石墨;準金屬;碳;鈉;工業(yè)用石墨;堿土金屬;工業(yè)硅”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該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5675825號“中信達ZXD及圖”商標在“稀土;蓄電池用人造石墨;準金屬;碳;鈉;工業(yè)用石墨;堿土金屬;工業(yè)硅”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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