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北京華品博睿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銀華(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無錫鑫恒聚商貿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北京華品博睿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無錫鑫恒聚商貿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標公告》第29500304號“波士直聘應用”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波士直聘應用”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城市規(guī)劃;氣象信息”等。異議人引證的第18649474號“波士直聘”商標已被我局駁回,故未構成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238415號“波士真聘”商標、第21904650號“直聘BOSS”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包裝設計;服裝設計;氣象信息;計算機編程”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的“城市規(guī)劃”等部分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在上述類似服務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并經(jīng)查,被異議人是“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波士聘應用”等系列商標權利人,其中“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等商標系從由客(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受讓取得。除“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系列商標外,由客(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3600余件商標,包括“微劍橋”“微牛津”“微小米”“微網(wǎng)易”等眾多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或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已被我局駁回或宣告無效。該公司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設計的合理出處。該公司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不僅超出了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屬于囤積商標行為,而且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被異議人不僅從由客(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受讓多件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而且大量申請注冊包括被異議商標在內的“波士聘應用”“BOSSZHIPIN”等與異議人在先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據(jù)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亦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500304號“波士直聘應用”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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