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西得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聯(lián)瑞瑞豐(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44737號“得律科技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10615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故引證商標二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133453號圖形商標、第1071971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三)在構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胡振林
龐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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