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浙江蓄恒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對被異議人浙江蓄恒貿易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487015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由“圖形”構成,指定使用于第25類“成品衣;嬰兒全套衣;鞋”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7039號、第937179號、第1046979號、第4374360號“圖形”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鞋;帽;領帶”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圖形設計風格、視覺效果均相似,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七)、(八)項的有關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487015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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