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一: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二: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黃浩文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黃浩文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420572號“湯米美思得
TOMMYMIDEA”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湯米美思得TOMMYMIDEA”指定使用于第25類“運動衫;帽”等商品上。異議人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85250號“TOMMY”、第5423829號“TOMMY
HILFIGER”、第3226121號“TOMMY
SPORT”、第2021432號“TOMMY
JEANS”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帽”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或顯著部分文字“TOMMY”,且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新含義,若并存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二者為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聯(lián)系,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等證據(jù)不足。
異議人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82032號“美的MIDEA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游泳衣”等商品上。雖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可不判為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風扇;空調器”商品上的“美的MIDEA及圖”商標雖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運動衫;帽”等商品與異議人賴于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異顯著、無密切關聯(lián)性,且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其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chǎn)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420572號“湯米美思得
TOMMYMIDEA”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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