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永旺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鄭州市永旺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永旺株式會社對被異議人鄭州市永旺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0790727號“中原永旺”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中原永旺”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自動售貨機出租”。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574038號、第12128777號“永旺”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主要包括第35類“廣告;自動售貨機出租;替他人推銷”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于同一種服務上應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侵犯其在先商號權并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790727號“中原永旺”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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