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匯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上海美高熊實業(yè)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美高熊實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2980275號“JACK&KARL”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JACK&KARL”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成品衣”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406302號“JACK
JONES及圖”、第3658333號“杰克.瓊斯”、第3989927號“JACK&JONES”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裙子”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杰克.瓊斯”、“JACK
JONES及圖”商標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搶注其在先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980275號“JACK&KARL”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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