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諾孚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許紅軍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江蘇雙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許紅軍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1225680號“金蘇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人在第33類“白酒”、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商品及服務上提出被異議商標“金蘇夢”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在第35類部分服務上的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異議人在第35類服務上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959732號、第18045964號、第26151516號“蘇”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服務上。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務上,一般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534908號“蘇”、第548292號“蘇SU及圖”、第1623562號“蘇及圖”、第8819746號“蘇”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飲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務內容方式等方面具有顯著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酒(飲料)”商品上的“蘇”商標雖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上述商標主要使用并藉以知名的商品關聯(lián)性較弱,且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商標文字構成、整體外觀亦具有一定區(qū)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摹仿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225680號“金蘇夢”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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