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奧仁治品牌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異議人:上海翊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奧仁治品牌服務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翊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2941873號“E-ORANG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E-ORANGE”,指定使用于第36類“保險經(jīng)紀;保險信息;人壽保險承保;保險咨詢;金融咨詢”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9068832號、第19068833號“ORANGE”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6類“金融咨詢;保險信息”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內(nèi)容、方式及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ORANGE”,含義上未形成明顯區(qū)別,若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商號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941873號“E-ORANGE”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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