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梯及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成都天之美璇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梯及歐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成都天之美璇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29938848號“BRAINBOX”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BRAINBOX”,指定使用于第9類“芯片(集成電路);電池”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782913號“BRAINBOX”、第11159873號“BRAIN
BOX及圖”、第11159874號“大腦瓜
BRAIN
BOX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8類“游戲機;大積木”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經(jīng)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在先注冊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已被他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結(jié)合本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引證商標字母構成完全相同的事實,因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938848號“BRAINBOX”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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