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lián)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徐州彭記食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徐州彭記食品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標公告》第24114066號“味事美”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味事美”,指定使用于第30類“茶;糖;蜂蜜;蘇打粉(烹飪用小蘇打)”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261582號“味事達”、第7678253號、第8147946號“味事達
MASTER”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0類“茶;花生糖果;黃色糖漿;酵母”等商品上。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醬油”商品上的“味事達
MASTER”商標雖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具有一定區(qū)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味事達”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異議人已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或與之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味事達”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且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商標文字構成尚有一定區(qū)別,因此我局對異議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摹仿、抄襲其商標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4114066號“味事美”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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