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合肥市蜀山區(qū)大香蕉網(wǎng)絡應用工作室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24298號“BACKVP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497392號“BAC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與是申請人獨立思考創(chuàng)作的,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因此申請商標理應被核準注冊。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文字“BACKVPN”與引證商標文字“BACK”在讀音、字母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在除“尋找贊助”之外的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代理;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市場營銷;在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中升級和維護數(shù)據(jù)”等服務在服務場所、服務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中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商標中“VPN”可譯為“虛擬專用網(wǎng)絡”,用作商標使用在復審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辰夕 王繼紅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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