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佛山市樂從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順德了不起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475694號“樂從國際家居 匯展中心IFEC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74954號“樂從塑料城”商標、第9073831號“樂從慈善會 樂從心樂從善LECONG CHARITY FEDERATION”商標、第17012874號“IFEC”商標、第3761894號“比華利豪園BEVERLY HILL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外觀、讀音、含義上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上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顯著文字“樂從”,易使消費者產生關聯聯想,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產代理、資本投資”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動產出租、金融咨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胡振林 龐敏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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