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浙江升華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衍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張寶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浙江升華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張寶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標公告》第35696899號“莫于山麗家”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莫于山麗家”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熟石膏、石膏板”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04722號、第4028241號、第3972054號“莫干山及圖”,第18870830號“莫干山”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半成品木材、石膏板、水泥、貼面板”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相近,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的商品與異議人相聯(lián)系,認為二者為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二者之間具有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異議人用于“膠合板、貼面板、木板”商品上的“莫干山及圖”商標經(jīng)異議人長期宣傳使用已為相關公眾熟知,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另,被異議人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了“型莫于山精”、“款莫于山精”、“三泰仙精”、“莫于山飾家”等多件與異議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明顯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因此,本案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如核準其注冊使用在相關聯(lián)商品上易誤導公眾,并可能導致異議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5696899號“莫于山麗家”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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