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佛山市興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廣州市超福雙食品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佛山市興旺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州市超福雙食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標公告》第34721613號“勝白鯊”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勝白鯊”指定使用于第30類“米粉(粉狀);米粉糊”等商品。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066188號“白鯊BAISHA及圖”商標、第1956975號、第16923715號“大白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饅頭;包子”等商品。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4721613號“勝白鯊”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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