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開拓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蘇州名派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開拓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標公告》第33390103號“麻辣頭條MALATOUTIAO”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麻辣頭條MALATOUTIAO”,指定使用于第29類“肉;魚制食品;肉罐頭”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376295A號“頭條”商標、第15376295號“頭條”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的“水果罐頭;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引證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已在相關產(chǎn)品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頭條”,且整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故雙方商標在部分類似商品上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據(jù)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及我局查明的事實,被異議人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申請注冊商標200余件,其中不乏與他人知名商標僅相差個別文字的商標,且已有多家企業(yè)對其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多件商標提出異議。結合本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均為“頭條”的事實,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意圖,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390103號“麻辣頭條MALATOUTIAO”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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