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標公告》第31322514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圖形”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筆跡分析(筆跡學);為戲劇公司提供布景設計服務;海圖更新服務”。異議人引證其關聯(lián)公司在先注冊的第3346104號“華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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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生活及圖”、第773121號“華潤”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主要包括第36類“經(jīng)紀;金融服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在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其關聯(lián)公司在先注冊的第3346109號“圖形”、第19626917號“華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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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生活及圖”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主要包括第42類“書畫刻印藝術設計;筆跡分析(筆跡學);地圖繪制服務”等。雙方商標圖形部分在設計構思、圖形要素及整體外觀上區(qū)別細微,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于相同及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鑒于我局已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異議人的在先商標權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322514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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