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代表人:北京新東方大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共同申請人: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南昌韋林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京新東方大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南昌韋林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原名稱:南昌韋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標公告》第31911640號“戀戀有辭”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戀戀有辭”指定使用在第16類“報紙;期刊”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848992號“戀練有詞”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海報;書籍”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的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含義不易區(qū)分。雙方商標若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摹仿異議人“戀練有詞”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異議人的商標權進行保護,故無需再適用此條款。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911640號“戀戀有辭”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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