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高爾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398561號“FENSHID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65582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注冊申請已被我局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379268號商標、第451253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三)在構成要素、顯著識別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異,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將其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并存使用尚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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