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廣東佳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頭中匯信商標專利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揭陽市揭東區(qū)錫場鎮(zhèn)鋒發(fā)食品廠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廣東佳達食品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揭陽市揭東區(qū)錫場鎮(zhèn)鋒發(fā)食品廠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326690號“鑫拖肥”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鑫拖肥”指定使用在第29類、第30類、第32類商品上,異議人對上述所有類別的初步審定提出異議。
被異議商標“鑫拖肥”指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蜜餞”、第30類“巧克力飲料;糖”、第32類“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765150號、第9860582號、第9860581號“拖肥”、第8657105號、第13642633號、第13642634號“拖肥TOWS
FAT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罐頭”、第30類“咖啡;茶”、第32類“飲料制作配料;啤酒”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魚制食品;水果罐頭;水果蜜餞;果肉;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晶凍;果凍;巧克力飲料;餅干;面包;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谷類制品;調味料;果凍(糖果);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帶果肉果汁飲料;軟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為主);果子晶;植物飲料;豆類飲料;果昔(水果飲料,水果為主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326690號“鑫拖肥”商標在“魚制食品;水果罐頭;水果蜜餞;果肉;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晶凍;果凍;巧克力飲料;餅干;面包;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谷類制品;調味料;果凍(糖果);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帶果肉果汁飲料;軟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為主);果子晶;植物飲料;豆類飲料;果昔(水果飲料,水果為主的)”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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