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標公告》第21866140號“養(yǎng)珍坊”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養(yǎng)珍坊”指定使用在第5類“凈化劑;嬰兒食品”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的第1024971號“珍坊”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非活的家禽”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的第1017713號“珍坊”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咖啡;咖啡代用品”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并存于市場,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guī)定,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1866140號“養(yǎng)珍坊”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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