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維薩國際服務協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郭武強
委托代理人:廣州市搖錢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維薩國際服務協會對被異議人郭武強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標公告》第27755486號“LOVE
VISA”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OVE
VISA”指定使用于第25類“浴帽”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031577號“VISA”商標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帽”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故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然而經查,被異議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八百余件商標,其中不乏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商標,同時被異議人也在不同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了十多件與異議人引證商標“VISA”相近的“LOVE
VISA”商標,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商業(yè)經營需求,且具有復制、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不僅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容易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7755486號“LOVE
VISA”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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