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醫(yī)脈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82366號“小麥優(yōu)選 XIAO MA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416229號商標、第33421423號商標、第33424403號商標、第33425522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屬于不同的物種,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等方面也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且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近似商標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海參(活的)、活蝦、甲殼動物(活的)、活魚、活家禽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活蝦、鰻魚(活的)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鮮水果等其余復審商品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新鮮水果等其余復審商品上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由中文“小麥優(yōu)選”、英文“XIAO MAI”及圖形構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及其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在案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性,難以作為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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