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CATELLA BRAND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967867H號“CATELL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54915號商標、第5254912號商標、第38427419號商標、第3649264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正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所有人協(xié)商共存事宜,引證商標四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懇請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第35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復審時,申請人并未提交其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所有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引證商標四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經(jīng)營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指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近似商標標識,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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