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樹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上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5205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322090號、第6583854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在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申請商標圖形設計稿;申請商標使用狀態(tài)圖等。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xù)展已滿一年現(xiàn)已失效,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衛(wèi)生間用消毒劑分配器;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泡”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燈”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圖形構成要素、外觀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二在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衛(wèi)生間用消毒劑分配器;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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