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何芳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誼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908995號“SALU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28606337號“SALU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搶注,申請人已對其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salua”與引證商標“SALUA”文字構成相同,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用壓力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壓力襪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于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段莉 張世莉 劉洋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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