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發(fā)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141291號“鳳爪王燒烤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197334號圖形商標、第38246548號“鳳爪王”商標、第37717393號“風爪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至三并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經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經我局核準轉讓至沈少賢、劉發(fā)敬名下,引證商標一與申請商標現為同一主體所有,雙方商標間的權利沖突已不存在。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雙方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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