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BADER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91911號“B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693689號“必維諾BVON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出撤三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請求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確定后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暫緩申請書、引證商標流程信息頁。
經(jīng)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毛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牛、羊等)的生皮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字母“B”及圖形部分在設計元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兩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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