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德瑪萬德文旅發(fā)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東方勇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518860號“DEMAVAN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185511號“DEMALAN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具有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使用宣傳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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