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山東聯(lián)合美標電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臨沂尚標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9月30日對第21402499號“海思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全球領先的ICT(信息與通信)基礎設施和智能終端提供商,經(jīng)多年的發(fā)展和耕耘,申請人在通信網(wǎng)絡、IT、智能終端和云服務等領域為客戶提供有競爭力、安全可信賴的產(chǎn)品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4255735號“海思及圖”商標、第4255737號“海思半導體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讀音、呼叫等方面無明顯區(qū)別,已構成近似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集成電路、集成電路塊、半導體器件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摹仿,如核準爭議的注冊,將易誤導相關公眾,淡化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顯著性,并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昂K肌弊鳛樯暾埲巳Y子公司深圳市海思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稱“海思半導體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其登記注冊和使用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爭議商標完整包含海思半導體有限公司企業(yè)字號“海思”,其損害了海思半導體有限公司的在先字號權。爭議商標中“?!?、“藍”均屬于不規(guī)范漢字,不符合公眾的認識習慣,其作為商標使用易誤導相關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認知,進而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攀附惡意,如核準注冊,將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進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綜上,依據(jù)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形式):1、申請人發(fā)展歷史;2、申請人排名情況;3、申請人納稅、市場份額材料;4、深圳市海思半導體有限公司與申請人關聯(lián)關系圖及授權書;5、“海思及圖”產(chǎn)品相關合同、發(fā)票及媒體報道;6、相關部門作出的部分裁定書、決定書;7、被申請人相關情況。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符合相關規(guī)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誤導相關公眾,更不會影響相關公眾的判斷。且被申請人多年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來宣傳爭議商標,已在相關行業(yè)內(nèi)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標有爭議商標的相關圖片證據(jù)(復印件形式)。
我局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對此提出的質證意見與無效宣告理由大體一致。
申請人補充提交以下證據(jù)(光盤形式):8、有關申請人及“海思”品牌布局智能家居行業(yè)的信息及媒體報道;9、關于嚴厲打擊惡意注冊、囤積商標行為的相關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9月23日申請注冊,經(jīng)異議程序,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防盜裝置;電開關;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計量儀表;遙控裝置;恒溫器;電子監(jiān)控裝置;工業(yè)遙控操作用電氣設備;交通信號燈(信號裝置);無線電設備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本案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nèi)涵已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相關實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將根據(jù)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本案爭議商標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海思藍”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主要認讀部分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海思”,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義以相區(qū)分;爭議商標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海思藍”與引證商標二主要認讀部分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海思”在整體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申請人“海思”商標經(jīng)其持續(xù)宣傳使用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起較緊密聯(lián)系。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開關、無線電設備及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半導體器件、光通訊設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防盜裝置、計量儀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網(wǎng)絡通訊、半導體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綜上因素,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因此,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二、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摹仿,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局在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已充分考慮了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情況,申請人商標權益已獲得保護,故本案已無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必要,對申請人有關主張不再予以評述。其次,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關聯(lián)企業(yè)在先使用的商號“海思”文字構成上,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致對申請人關聯(lián)企業(yè)在先使用的商號權造成損害。故本案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之禁止性規(guī)定。
四、尚無充分理由認定本案爭議商標整體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由不規(guī)范文字構成,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本案中,鑒于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請人依據(jù)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五、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鑒于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李海珍 劉浩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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