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飛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溫州市智信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飛立科電子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10月14日對第12671371號“飛立科 FEILIK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1610269號“飛科 FEIK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927771號“FEI K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023158號“飛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382040號“飛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2、申請人的第4193798號“飛科 FLY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經(jīng)過多年地使用和宣傳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在剃須刀等商品上已經(jīng)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五的抄襲和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馳名商標利益。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營業(yè)場所處于相同地域,被申請人基于地緣關系對申請人的“飛科”商標理應知曉。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復印件):
1、申請人“飛科”系列商標的信息列表材料;
2、申請人簽訂的廣告合同書及廣告宣傳材料;
3、申請人的產(chǎn)品銷售合同書及發(fā)票材料;
4、申請人及其商標獲得的榮譽材料;
5、申請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店鋪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4年10月21日經(jīng)我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存儲裝置、計算機外圍設備等商品上,其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五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三的申請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四的初步審定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一至引證商標四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話機、計算機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在第8類剃須刀、剃須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有效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人為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2019年4月23日修訂的《商標法》已經(jīng)于2019年11月1日實施,爭議商標于2014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
鑒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三尚未初步審定,但其申請在先,故本案應同時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爭議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飛立科 FEILIKE”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部分“飛科 FEIKE”、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存儲裝置、手機帶、報警器、電池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電話機、電池、電門鈴、計算機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五的抄襲和摹仿。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商標,且我局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的規(guī)定系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條款。本案中,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存儲裝置、計算機外圍設備等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相關引證商標,本案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呂美蘭 張穎 楊嘉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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