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大眾汽車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昕豫汽配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31日對第26484223號“VWATI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VW及圖”商標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為中國公眾所熟知,構成了中國法律定義的馳名商標,請求對第12類國際注冊第708041號“VW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汽車商品上馳名的事實再次予以確認。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四的復制、摹仿,其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作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7類國際注冊第708041號“VW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類國際注冊第728196號“VW”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類國際注冊第1095559號“VW A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第12類國際注冊第728196號“VW”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2類國際注冊第1095559號“VW A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2004年-2014年年度審計報告;
2、申請人企業(yè)規(guī)模及相關經濟指標;
3、引證商標檔案;
4、申請人簽訂的商標授權許可合同及商標局許可使用備案;
5、申請人及其商標知名度證據;
6、申請人及其品牌相關報道;
7、大眾品牌宣傳推廣資料及合同、相關活動等資料;
8、相關裁定及判決、申請人商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認定馳名的裁定;
9、申請人相關公司繳稅情況;
10、大眾品牌汽車經銷商信息;
11、大眾品牌被侵害的證據材料;
12、被申請人其他商標的商標檔案。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請注冊,2018年6月13日初步審定并公告,2018年9月14日獲準注冊在第7類機器傳動帶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至2028年9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系申請人所有的國際注冊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獲準國際注冊并經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核定使用在第7類傳動裝置(機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為有效注冊商標。
3、引證商標四、五、六系申請人所有的國際注冊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獲準國際注冊,并經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車輛、汽車和其零部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五、六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4、我局于2016年1月29日在商評字[2016]第11959號《關于第6113787號“TW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早在2007年6月18日前,申請人的國際注冊第205770號“VW及圖”商標在第12類車輛及其組成部件和備件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5、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在商評字[2017]第59802號《關于第11687366號“鑫大眾原動力”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早在2014年4月07日前,申請人的第2021141號“大眾”、第2021135號“大眾汽車”商標在汽車商品上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進行了大量地使用及廣泛地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申請人在中國使用或宣傳“VW及圖”品牌及產品的過程中,常與中文“大眾”、“大眾汽車”同時使用,使得在中國相關消費者中“VW及圖”已經形成與漢字“大眾”、“大眾汽車”相對應的固定聯系。上述裁定書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8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規(guī)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因此,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而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引證商標四的復制、摹仿和翻譯,進而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為英文“VWATI”及橢圓圖形構成,爭議商標英文“VWATI”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二、四、五英文“VW”,同時與引證商標三、六“VW AG”在呼叫、字母構成、字母排列順序上相近且整體上未形成與上述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的含義,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應判為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7類機器傳動帶、汽車發(fā)動機冷卻用散熱器、汽車水泵、運載工具用清洗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第7類傳動裝置、非陸地車輛發(fā)動機、用于清潔和冷卻發(fā)動機氣體的過濾器、第12類汽車和其零部件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屬于類似商品。同時根據查明事實第4、5項可知,申請人的“VW”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經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同時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關聯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分別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二,鑒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給予保護,故本案無需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鵬 張文 許建明 2020年07月23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