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714499號“大共享 經濟GREAT SHARING ECONOM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通知中引證的第3811013號、第11709332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顯著識讀文字不同,整體尚可區(qū)分,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企業(yè)遷移、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更新和維護數據、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其在市場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等其余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核定服務不類似,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業(yè)企業(yè)遷移、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更新和維護數據、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戴艷 曹娜 李嬌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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